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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内人士谈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
2021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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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导读】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了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!日前有业内人士分享了对《征求意见稿》,让我们来了解一下。

 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!日前有业内人士分享了对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让我们来了解一下。

业内人士谈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
  据业内人士透露,以前,意外险业务相关要求散落在产寿险公司各类规范中,准备金管理也有差异,缺乏统一的制度。这是保险业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梳理整合,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,有利于规避各保险主体可能出现的套利行为。

  对于消费者而言,《征求意见稿》最大的亮点在于,对定价过高的意外险产品明确了“强制降价”机制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显示,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,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,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险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%,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,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。调整定价后的产品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。

  业内人士解释称,当前意外险市场最大的问题是赔付率过低。消费者缴纳的意外险保费,绝大部分并没有用于给消费者理赔,而是用在各类网络平台、中介渠道的销售费用上,这属于本末倒置,变相损害了消费者权益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对综合赔付率作出上述规定,既是引导保险公司提高意外险赔付率,也是勒令其对一些高定价产品进行“强制降价”。

  与赔付率过低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续费问题。“有些航意险给网络平台的手续费超过95%,部分汽车中介渠道的意外险手续费也超过50%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花100元买航意险,可能其中95元都被网络平台赚走了,这显然很不合理。这些中介渠道、网络平台属于不当得利。”上述业内人士坦言。

  《征求意见稿》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对此加以约束。以个人业务为例,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%,长期意外险中,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%,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%。同时,保险公司在报审意外险产品时,最高中介费用率超出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,需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等。

  业内人士认为,《征求意见稿》的上述各项规定,意在根治意外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费用率畸高、赔付率过低、恶性竞争等各种乱象,既有利于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,保护意外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也将肃清行业风气,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老百姓需要的高性价比产品。

  此外,《征求意见稿》还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,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意外险业务时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,不得存在以下11条“禁止”行为,包括: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;夸大保险保障范围、隐瞒责任免除、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;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、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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